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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8-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06.23
    【实施日期】1999.06.23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加快检察改革步伐,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作用,现对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目前一些地方检察委员会的机构不健全,成员结构不尽科学合理,议事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派出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改革的精神,认真回顾总结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发扬成绩,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检察院的根本组织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集体智慧,保证检察工作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
  检察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议事和决策。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如果对重要问题争议较大,检察长应建议不付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下次再议。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检察长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主持开好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时,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保证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充分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对讨论的情况加以总结、归纳,对讨论的事项有明确的意见。对讨论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三、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范围并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讨论,注意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除讨论有关重大案件外,要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经常研究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对全国或本地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以提高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要坚持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制度,检察长因事不能主持检察委员会时,可以依序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拟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范围、方式和文件格式。上级检察院应依据规定及时作出答复,对不符合请示范围的请示事项,应当退回有关检察院依法决定和处理。
    四、采取措施改善检察委员会结构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养,注意学习和掌握法律以及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经济、科技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和水平。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
  为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和辅助作用,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事项和案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五、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一经作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内设机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保证统一、正确执法。检察长、副检察长要重视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各内设机构应当自觉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对各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督办工作,定期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上级检察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规范和改进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效率上为下级检察院做出榜样。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规范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定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分析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注意总结、推广经验,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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