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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5-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2001年8月22日  〔2001〕高检研发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军事检察院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对刑诉法进行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反映,检察人员和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和执行经常发生分歧;为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建议我院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和中央六机关制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五日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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