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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浅析错误逮捕的认定

日期:2011-11-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措施的适用,一方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错捕无辜,保障无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对逮捕措施的适用必须慎重,防止不当和滥用。
    我国当前的逮捕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错捕、错拘、超期羁押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在此,本网成都刑事辩护律师特对错误逮捕的认定进行简要的论述。
    从司法实践看,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 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
    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错误逮捕的认定,应当基于以下司法行为而作出:一是公安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二是检察机关 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三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该被告人的逮捕应认定为错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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