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
日期:2012-05-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 
  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 
  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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