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日期:2012-06-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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