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要件
日期:2012-06-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