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9]26号 
    【发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封面格式样本;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199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 
   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 
  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诉讼过程; 
   4)案件事实与证据; 
   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 
   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 
    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一条 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抗诉案件报告、申报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 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划》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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