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抓获小偷暴力逼交7000元“私了”犯抢劫罪
日期:2012-09-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阮某与女友在武汉某高校偷自行车被抓现行,但该校保安队长并没有将二人移送至公安机关,而是私设“公堂”暴力逼二人交7000元罚款“私了”。昨日,记者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保安队长王某因此被判犯抢劫罪蹲班房一年半。 
  私设“公堂”逼交罚款 
  去年3月5日上午9时许,武汉某高校南湖校区内的自行车棚内,一男子用起子撬开了一辆绿色男士自行车的车锁,推车正准备与一旁放风的女友黄某离开。 
  “别走!”两名巡逻的校内便衣保安将两人抓获,并带至学校保卫处办公室。 
  保安队长王某给阮某、黄某戴上手铐,然后关押在不同的房间,以做笔录的名义,从两人身上搜出银行卡等物品;此外,还对阮某进行殴打,并令其下跪,还令其在自来水管下淋水。 
  到了当天下午3时多,王某再次来到阮某面前,问他“想怎么样,身上有没有钱”,却得到没有钱的回答。 
  后来,王某对阮某说:“偷东西罚点钱,就把你们放了。”经过讨价还价,王某同意阮某交7000元罚款就放人,阮某于是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了王某。 
  钱到手后放了小偷 
  随后,黄某便与两名保安到银行取了7000元钱。在阮某、黄某写下保证书后,保安便将二人放了。随后,王某给手下保安每人分了100元至300元不等,余款5300元被他据为己有。 
  阮某因胸部、右臀、双下肢等多处受伤,离开学校后便到医院就诊。随后,他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去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王某交代,学校保卫处并没有对小偷进行罚款的规定,他对阮某和黄某的罚款属于个人行为,只想找二人勒索点钱。 
  该案审理期间,经鉴定,王某存在“人格障碍”,作案时有一定现实压力,但受该症影响,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作案期间因“人格障碍”影响,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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