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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刑法中的“特定情节”?

日期:2012-06-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什么是我国刑法中的“特定情节”?

  在我国刑法中,除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这样的概括性规定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了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特定情节。这些情节的特点是,它们不属于罪体的范畴,因而不需要行为人对其的主观认识。它们不决定行为的质,但决定行为的量。因而其功能类似于情节,是立法者从刑事政策出发,对于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范围的一种限制。例如,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并非本罪的犯罪结果,而是本罪构成的罪量要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它具有限制犯罪成立的功能,属于本罪的数量界限,也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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