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串通投标罪的数额规定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串通投标罪的数额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九、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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