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中,不光是律师、当事人担心检察院抗诉,有时候法官也担心,就不敢做无罪判决。但是本案的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坚持做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打破了“潜规则”,是一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特别引用,以致敬。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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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应以毒品是否交付作为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判定标准?
日期:2012/6/7 16:30:42 点击:1005次
理论和实务上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认识上的分歧,根本在于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构造认识上的分歧。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与“有偿转让毒品”并非是两种独立的贩卖毒品行为类型,而是一个完整的贩卖毒品行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密切关联的行为阶段,据此,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使得毒品未实际售出时,由于贩卖毒品实行行为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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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日期:2012/6/7 16:29:44 点击:433次
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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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2/6/7 16:28:41 点击:609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四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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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提供毒资是否构成贩毒?
日期:2012/6/7 16:27:55 点击:1311次
提供毒资是否构成贩毒?如果明知对方贩毒,而提供资金,则属于帮助犯,构成贩卖毒品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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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2/6/7 16:27:14 点击:636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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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日期:2012/6/7 16:26:32 点击:63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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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怎样认定贩卖毒品的次数?
日期:2012/6/7 16:26:10 点击:1317次
贩卖毒品罪是必要共犯中所谓仅处罚一方的对向犯罪,刑法原则上规定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除非符合共犯等刑法总则之有关规定,才可追究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对购买者一般是不予以处罚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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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淫秽物品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日期:2012/6/7 16:21:44 点击:679次
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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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淫秽物品的范围的认定
日期:2012/6/7 16:19:57 点击:613次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