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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胡云为张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成功,张某获判拘役

日期:2012-03-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本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胡云为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成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贩卖毒品罪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张某接到朋友李某电话,称其要购买300元的“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供吸食,遂在成都九眼桥某迪厅向上家购买了600元共计0.82克“冰毒”,然后再以300元人民币卖给李某0.48克。交易过程中被警方挡货,警方从张某身上搜出“冰毒”0.48克,张某依法被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本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胡云在接到被告家属委托过后,第一时间探视了被告,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调取证据,分析案情,整理辩护理路:
    一、本案中存在 “特情引诱”的情节,本案中,李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主动给被告张某打电话,称其需要购买毒品,而当时李某手中并没有毒品,是在杨某给其打电话后才去其他人手里购买了毒品再卖给杨某,并且毒品交易的地点也是警方安排的。此次交易行为是在公安机关安排的杨某的引诱之下才发生,且整个过程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全国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42号,在“特情引诱”之下实施的毒品犯罪,无论是“犯意引诱”,还是“数量引诱”都应当从轻处罚。“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二、被告张某并不是因为获利而贩卖毒品,其实施此次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顺便买点毒品供自己吸食,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三、对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也存在异议的。张某买回0.82克,卖给了李某0.48克,对于剩下的0.34克是用于自己吸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140号,规定“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此案中剩下的0.34克虽然还没有被李某吸食,但根据其交代是留作自己吸食。最高院的答复说明是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卖的数量”,而不是按购买的数额确定其贩卖的数量,所以在数量上应该是0.48克,而非0.82克。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网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贩卖毒品罪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过后,被告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本网刑事律师胡云律师的精彩辩护表示感谢,目前,判决已生效,被告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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