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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日期:2011-11-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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