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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和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主管、经管公司、企业的管理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是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接受请托人主动送与的财物。索要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可选择性的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即可。(3)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利益是否实际谋取到,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4)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5000元以上。此外,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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