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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日期:2012-03-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关于毒品犯罪中,存在一个特殊的子类型犯罪,即关于毒品原植物犯罪。所谓的毒品原植物是指罂粟、大麻等毒品植物。对于这类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51条与352条所规定的罪名。下面本律师就其进行具体的说明。
    我国351条规定的罪名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本条规定第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所谓“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擅自种植毒品原植物,包括未获批准而种植与超计划种植。所谓“种植”,是指为了获得毒品原植物而进行的播种、培植、施肥、灌溉等农作活动。本条第三款规定,在收获前自动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如果行为人在铲除后利用被铲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
    第352条规定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以上的罪名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遇到此类问题,欢迎致电四川刑事辩护网值班律师,我们会为您做出更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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