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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日期:2012-02-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罪名与本法第310条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赃物罪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竞合关系。其特殊之处就在与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仅涉及《刑法》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或者其犯罪所得财物,而不包括其他的刑事犯罪。
    本条中“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采取窝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zheng明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 品犯罪得到的财物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转移”毒品或 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 法机关对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追缴的行为。“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当司法机关 追查毒品和赃物,向其询问时,故意不讲毒品、犯罪所得财物隐藏处的行为。
    第三款中的“事先通谋”是指在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犯罪分子共同策划、商议并事后包庇犯罪分子或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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