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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戒毒场所贩毒的是否是加重情节呢?

日期:2012-06-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在戒毒场所贩毒的是否是加重情节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戒毒场所贩毒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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