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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纵容”行为?

日期:2012-06-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什么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纵容”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宽容,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构成本放纵行为主体的主要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担负着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进行的违犯罪活动的职责。但是,一些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工商、税务、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也具有查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领导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因此也有可能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动,构成犯罪的,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不依法履行职责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既包括完全、根本不履行职责,即见之而按兵不动,又包括履行职责,但不严格依法办事,不全面、认真履行查处职责,只是装模作样,应付上级,还包括不依法及时查处,故意拖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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