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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方法

日期:2012-06-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方法

    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方法及证据运用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其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罪在实践中应用较少。自1997年修订《刑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均在30000件上下,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占总数的97%以上,而立案查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每年仅20—30件左右。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的十余年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仅数百件。案件查办数量少,查办的经验及组织诉讼证据的经验均明显不足,影响了案件办理。二是本罪的证明方法特殊,1979年《刑法》及其后的决定、补充规定所规定的一百余种犯罪,以及1997年《刑法》规定的四百余种罪名,其证明方法均是证明犯罪主体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推定犯罪,当犯罪主体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差额巨大的,即推定触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证明方法与其他犯罪的证明方法具有较大差别。三是犯罪犯罪嫌疑人对其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负有说明义务,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说明对其刑事责任的确认具有重要影响。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对其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的态度各异,所作的说明千差万别,查证及审查判断的难度较大,给最终认定造成很大困难。
    本文试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方法及对证据的判断与运用等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要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经历巨大历史变革的过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新罪。尽管该罪从其开始设立至今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际部门一直颇多争议,但历经十余年的司法实践,数百例司法审判,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一般而言,人们的财产,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无外乎两个渠道:一是合法的渠道;二是非法的渠道。按照《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其财产的来源,如果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则推定为非法所得,当差额达到规定的数额,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应当紧紧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一)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是认定本罪的基础和前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推定犯罪,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也无证据证明其来源为合法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其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犯罪嫌疑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推定是在一定事实基础上的推定,这个事实基础即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首先是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没有这个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基础就不存在。
    犯罪嫌疑人拥有的巨额财产可以以多种状态存在,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具体类别可以分为:
    1)实物。这是巨额财产的一般存在形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现金和有价证券,如房屋、汽车、银行存单等。
    2)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有些是以特殊状态存在的,如债权、投资等。 
    3)转移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或者感觉到某种败露危险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掩盖罪行是其本能的反应。被转移的财产,有些经司法机关追查可以收缴扣押到案,有些则因为转移的环节多或者转移到境外而无法追缴扣押到案。这种情况下,根据帮助转移财产的相关人员证明转移财产的事实及转移财产的内容、数量、价值,也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拥有相应数额的财产。
    如李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行政监察机关对李XX涉嫌受贿问题开始调查后,李XX伙同其妻将巨额财产分两批转移,其中分五次将共计约300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25万港币交给其赴港定居儿子李X,要求李X存入银行,但李X将款大部投入股市,亏损殆尽;另又分两次将约10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150万元港币及.15件贵重物品交朋友佟XX辗转带出境外。上述财产虽大部分未能扣缴到案,但犯罪嫌疑人及其妻、子、友人等对转移财产的种类、数额、价值供认一致,可以认定拥有巨额财产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的支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如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消耗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具体类别可以分为:
    1)消费。这是犯罪嫌疑人财产支出比较常见的形式,包括日常生活花销、购物、享受服务等花费。
    2)馈赠。即犯罪嫌疑人无偿赠与他人的财产。
    3)其他支出。包括犯罪嫌疑人用于行贿及其他非法活动等支出。
    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证据种类很多,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事实都可以运用,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及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中选择和运用。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中运用的物证主要是实物物证,痕迹物证使用比较少见。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实物物证有: 1)现金,包括人民币、美元、日元、港币、英镑以及其他币种的现钞; 2)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国库券、其他债券; 3)金银饰品、珠宝; 4)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5)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6)家用电器; 7)其他实物物证。
    实物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能够客观、直接地证明财产的存在,但实物物证是无意识的证据,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发挥证明作用。实践中不仅要注意发现实物物证,还要注意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证人证明等方法和手段建立实物物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同时,由于实物物证不便移动和展示,有些还是不可移动的,要运用照相技术拍摄实物物证照片,使之变为诉讼中能够出示的证据。
    对实物物证的审查判断,一是要注意审查实物的真伪;二是要注意审查实物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司法实践中,审查物证一般采取以下方法:1)辨认,将实物或者实物照片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证人等知情人辨认;2)鉴定,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实物的真假作出鉴定,对实物的价值作出评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中运用的书证主要是财产性凭证或证明财产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联系的文字材料。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1)金融凭证,包括活期存款单、定期存款单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凭证等;2)产权凭证,包括别墅、山庄、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山林、牧场、鱼塘等以及其他财产凭证;3)其他财产权益凭证,包括股权证明、投资证明、借据等;4)银行及有关单位的账簿、会计资料等;5)转移的财产清单;6)消费的票据、清单;7)信函、电报等。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具体有:1)侦查人员证言;2)侦查活动的见证人证言;3)鉴定人证言;4)知情人证言;5)帮助转移财产人员证言。由于证人证言的内容是证人亲眼见到或者亲耳听到的情况,所以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财产或者支出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证据形式还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鉴定结论,财产、物品价格鉴定等。
    上述证据应当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既要证明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属实存在,也要证明该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尽人皆知的事实,也应当通过证人证言、侦查人员证明等合法的证据形式加以固定和证明。
    应当注意的是,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对于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权属不清的财产也应予以暂扣,待收集证据后确定财产性质和归属;查证合法收入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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