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12-5-23)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 (2012-5-23)
 - 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 (2012-5-23)
 -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2012-5-23)
 - 认定合同诈骗的几个问题 (2012-5-11)
 -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2012-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