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日期:2012-05-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失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2)犯罪的地点不同。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失火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失火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失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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