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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如何把握

日期:2012-06-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如何把握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可以表述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呢?需要有具体的标准,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多大的责任,即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二是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这种可以是人身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外,有时还要考虑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
    从上述思路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另外注意一点,作为交通肇事结果的财产损失,是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直接损失”不包括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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