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中,不光是律师、当事人担心检察院抗诉,有时候法官也担心,就不敢做无罪判决。但是本案的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坚持做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打破了“潜规则”,是一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特别引用,以致敬。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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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过失爆炸罪如何处罚?
日期:2012/6/3 17:37:57 点击:685次
根据刑法规定,犯过失爆炸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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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
日期:2012/6/3 17:36:14 点击:869次
本罪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这是本罪与后者的关键区别。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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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处罚
日期:2012/6/3 17:32:43 点击:577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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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日期:2012/6/3 17:31:13 点击:475次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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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日期:2012/6/3 17:29:57 点击:492次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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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聚众淫乱罪的主观要件
日期:2012/6/3 17:28:12 点击:484次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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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聚众淫乱罪的主体要件
日期:2012/6/3 17:26:26 点击:504次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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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日期:2012/6/3 17:25:11 点击:624次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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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聚众淫乱罪的客体要件
日期:2012/6/3 17:23:23 点击:527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