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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要点: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详细> 

  • [死刑辩护] 死缓的要件 日期:2012-5-11 17:31:33 点击:37次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详细]

  • [死刑辩护] 死缓的处理方法 日期:2012-5-11 17:29:22 点击:49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详细]

  • [死刑辩护] 死缓 日期:2012-5-11 17:26:28 点击:37次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详细]

  • [死刑辩护] 刑法关于死刑核准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5-8 12:00:16 点击:45次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202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详细]

  • [死刑辩护] 什么是死刑核准? 日期:2012-5-8 11:57:31 点击:49次

    死刑核准在我国是指由各级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 [详细]

  • [死刑辩护] 死刑核准权的变迁 日期:2012-5-8 11:50:51 点击:48次

    为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即《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详细]

  • [死刑辩护] 死刑核准的意义 日期:2012-5-8 11:49:04 点击:45次

    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死刑政策。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限制死刑是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坚持少杀是顺应这一趋势所必要。死刑核准最大限度上保证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详细]

  • [死刑辩护] 死刑核准的操作 日期:2012-5-8 11:46:28 点击:45次

    死刑核准的操作: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行使:其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 [详细]

  • [死刑辩护] 死刑核准 日期:2012-5-8 11:41:46 点击:44次

    死刑核准:在我国是指由各级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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