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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共犯问题分析

日期:2012-02-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四川刑事律师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共犯问题分析

    在实践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存在大量的共同犯罪现象。与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这种“内部串通,内外勾结”的犯罪模式其危害性更大、波及面更广、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对于此类共同犯罪的现象,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律师做出如下专业分析。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通过此类划分法官可以更加准确的确定罪犯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就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而言,其共同犯罪有自身的特殊性。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的两大主要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讲,其犯罪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这就表明不具备特殊身份的公民一般不可以构成这两个罪。但是根据《刑法》382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的、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就是说,非国家公务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否则不构成贪污罪。同时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这也说明一般公民同样可能构成特殊的职务犯罪。
    从本律师执业多年经验来看,本类犯罪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加之共犯问题涉及责任的划分问题,其办案的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因此衷心建议涉嫌此类共同犯罪的人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透彻的分析,以期维护自己的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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