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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需进一步完善

日期:2011-11-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为遏制近年来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的行为,凸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危险驾驶入刑全面贯彻了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率的大幅提高,酒后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加。基于回应民众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满足民众对于惩处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王志祥指出,将危险驾驶入刑是刑法对这一高风险行为的提前介入,是对人民的利益提前予以保护,是刑法加强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通过将危险驾驶入刑,可以从刑法的角度全面评价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充分发挥刑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提前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王志祥同时指出,危险驾驶入刑在贯彻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首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刑法修正案(八)以叙明罪状的形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一条文采用完全列举式规定,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限定为醉驾和飙车,而没有采用概括式的兜底性规定,这样就从理论上排除了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可能性。然而,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极为广泛。除醉驾和飙车外,还包括吸毒后驾驶、超载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等。其中,与醉驾和飙车相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醉驾和飙车。而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这既不利于全面规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导致了刑法在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上存在空隙。
    其次,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刑法第十三条以“但书”的形式强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规定醉驾的刑法分则条文当然要接受总则条文的指导和制约。实践中,行为人醉驾的时空环境、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醉酒原因、行为人对酒精的忍受力均因人因案不同,反映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将所有醉驾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则显然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多样性,将某些本应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升格为处以刑事处罚,这样就会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宽。为统一司法实践,有必要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情节严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之一。至于“情节严重”的内容,可以在司法解释中一并予以规范,如醉驾者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临界值50%以上的、1年内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醉驾的、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的,等等。
    再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配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过低的刑罚配置可能严重削弱刑罚的威慑功能。同时,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这不符合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故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危险驾驶罪由此成为刑法分则中唯一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当然,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仍然可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30天,而对于不具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情形,拘留期限最长仅为7天。在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环境下,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无疑意味着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最后,关于危险驾驶罪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协调问题。在危险驾驶入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醉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正。通过对比修正前后规定的变化可以发现,为与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规定,而改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或10年内甚至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增加了醉驾的处罚方式,而没有增加飙车的处罚种类,对飙车就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适用于醉驾的处罚方式。飙车是与醉驾类似性质的行为,并且与醉驾被共同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之中,对其理应与醉驾配置相同的处罚,否则便有同罪不同罚之嫌。
    “对这些不足,应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王志祥说。(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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