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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浅谈涉枪类犯罪

日期:2012-03-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涉枪类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大的子类型犯罪,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罪名也较为庞杂,在 实践中,涉枪类型的犯罪通常还会与其它类型犯罪交叉出现。在十多年的执业中,对于此类犯罪,我也是 颇有心得,下面本律师的对此类案件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涉枪类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第125条到130条的7个罪名。他们分别是: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126条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9条的丢失枪支不报罪,130条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关安全罪。涉枪类犯罪的犯罪的主要对象是枪支和与枪支配套的弹药。对于什么是枪支,我国的《枪支管理办法 》做出了详细规定:“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 用的shou枪、bu枪、chonfeng枪和ji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qinag支,狩猎用的有枪、散dan枪、火yao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qi枪。”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见行为人持有自制改装的仿真抢-支,对于这一类枪支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四川刑事律师通常会建议您考虑以下两点:第一 、看其能否发射金属弹丸;第二、看其是否具有杀伤力。到底是否是枪支,通常有公安ji关根据以上两点通过专业的鉴定来认定。
    对于《刑法》规定的这涉枪罪名,我们经常会出现一些混淆。对于非法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私藏枪支罪,其界限不是在量刑上,而是表现在其行为方式之上,具体而言,“非法储存”是指明 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予以储存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具备配枪资格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其资格消失之后,违反规定,私自隐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对于非法出租枪支罪和非法出借 出借枪支罪,如果主体不同,其刑罚力度也有较大的差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存在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本罪,但是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要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对于这写差异,立法上是基于对于持枪人员的义务而做出的,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显然需要承担更重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涉枪类犯罪的通常会夹杂在其他犯罪之中,刑法理论上,可能涉及牵连犯、吸收犯、 想象竞合犯,对于作何判决,显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最后提醒浏览该文章 的朋友,如果您对该类犯罪感兴趣,可以具体咨询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的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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