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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偷税罪中的关于偷税数额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日期:2012-6-20 9:59:49 点击:9次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偷税罪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哪些情形? 日期:2012-6-20 9:57:07 点击:9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偷税罪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是什么? 日期:2012-6-20 9:55:01 点击:9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偷税罪相关法条 日期:2012-6-20 9:52:56 点击:9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详细]

  • [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方法 日期:2012-6-20 9:42:58 点击:8次

    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方法及证据运用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其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罪在实践中应用较少。自1997年修订《刑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均在30000件上下,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占总数的97%以上,而立案查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每年仅20—30件左右。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详细]

  • [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日期:2012-6-20 9:36:54 点击:6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详细]

  • [职务犯罪] 四川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6-20 9:35:05 点击:7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详细]

  • [职务犯罪] 四川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认定 日期:2012-6-20 9:33:07 点击:8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详细]

  • [职务犯罪] 四川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6-20 9:31:13 点击:7次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四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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