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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详细> 

  • [职务犯罪] 刑讯逼供罪的主观要件 日期:2012-6-24 8:27:56 点击:3次

    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 [详细]

  • [职务犯罪]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 日期:2012-6-24 8:25:22 点击:3次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详细]

  • [职务犯罪] 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件 日期:2012-6-24 8:23:54 点击:3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 [详细]

  • [职务犯罪] 刑讯逼供罪的客体要件 日期:2012-6-24 8:22:01 点击:3次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详细]

  • [职务犯罪]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日期:2012-6-24 8:20:12 点击:3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详细]

  • [职务犯罪] 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日期:2012-6-24 8:18:41 点击:3次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详细]

  • [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方法 日期:2012-6-20 9:42:58 点击:9次

    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方法及证据运用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其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罪在实践中应用较少。自1997年修订《刑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均在30000件上下,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占总数的97%以上,而立案查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每年仅20—30件左右。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详细]

  • [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日期:2012-6-20 9:36:54 点击:7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详细]

  • [职务犯罪] 四川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6-20 9:35:05 点击:8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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