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罪轻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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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既遂形态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6-5 15:26:41 点击:20次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为何呢?笔者认为,首先本罪不属于结果犯。结果犯要求将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客体产生的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完成形态)。这里的损害结果应该是与行为相分离的独立的结果,非指行为本身。而其之所以要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无非是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充分体现行为对客体的侵犯是必要的。贩卖毒品罪的客体..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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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认定
日期:2012-6-5 15:25:20 点击:26次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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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日期:2012-6-5 15:23:19 点击:26次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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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破坏性采矿罪
日期:2012-6-5 15:21:35 点击:26次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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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几种形态
日期:2012-6-5 15:21:13 点击:23次
根据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所谓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理论界根据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将犯罪既遂的形态主要分为四种: 1)结果犯,指不仅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所谓法定犯罪结果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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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一个案件中多种毒品犯罪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应如何折算
日期:2012-6-5 15:13:31 点击:20次
行为人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多种行为,对不同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应如何折算。对于走私、贩卖、制造不同种类毒品的,只对多次走私部分的数量累计计算,对多次贩卖部分的数量累计计算,对多次制造部分的数量累计计算,然后分别定罪量刑后,再进行数罪并罚,而不是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全部累计计算后定罪量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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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2-6-5 15:03:51 点击:26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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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2-6-5 15:01:59 点击:26次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驰名商标标识或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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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2-6-5 14:55:39 点击:26次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份(套)以上的;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驰名商标标识或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份(套..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