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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后哪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日期:2012-6-1 15:59:32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遗弃”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后哪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日期:2012-6-1 15:47:58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后哪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遗弃”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日期:2012-6-1 15:46:11 点击:21次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的区别? 日期:2012-6-1 15:43:11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罪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的区别?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的如何处罚? 日期:2012-6-1 15:41:33 点击:21次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遗弃”如何处罚? 日期:2012-6-1 15:39:30 点击:2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如何认定的? 日期:2012-6-1 15:37:28 点击:22次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但是法律为其拟定了特殊的共犯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二款:“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能否否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 日期:2012-6-1 15:36:08 点击:21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四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多少构成情节特别恶劣? 日期:2012-6-1 15:34:18 点击:21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四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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