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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如何处理? 日期:2012-6-1 13:59:35 点击:23次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如何处理? 在次要责任的情形下也是不存在犯罪的,但民事赔偿还是有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日期:2012-6-1 13:57:08 点击:21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理解? 日期:2012-6-1 13:54:41 点击:21次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该如何理解? 日期:2012-6-1 13:52:01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该如何理解?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行人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日期:2012-6-1 13:49:41 点击:21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中是否存在共犯? 日期:2012-6-1 13:45:22 点击:21次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日期:2012-6-1 13:43:30 点击:21次

    我国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可分为单纯逃逸和移置逃逸两种。单纯逃逸行为的法律意义只能是不作为。而移置逃逸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理论界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他人急需救助的情形,行为人不但未予救助,反倒以作为而提高法益的危险性,这时刑法评价的重点应在作为而非不作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移置..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 日期:2012-6-1 13:33:27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受伤被害人义务,为逃避责任,径行逃跑,而导致受伤被害人死亡,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出于何种心态,才能认定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罪档进行处罚?《解释》出台以后,因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限定于原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使得该问题的罪过形式变的相对简单起来,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的范围 日期:2012-6-1 13:22:34 点击:23次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只限于原来的被撞伤者。[8]该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将逃逸致死作为加重情节的实质是立法对特定犯罪类型的一种简便处理模式,这种特定类型是交通肇事和对交通肇事被害人遗弃致死行为的结合,换言之,逃逸致人死亡的侧重点是遗弃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致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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